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
改价〔2016〕5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银行卡清算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内贸流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51号)精神,进一步降低商户经营成本,扩大消费,引导银行卡经营者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增强竞争力,促进我国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完善银行卡刷卡收费定价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定价机制的具体措施
(一)降低发卡行服务费费率水平。发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根据不同商户类别由政府定价。借记卡和信用卡(包括准信用卡,下同)收费标准相同。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借记卡和信用卡收费不同。借记卡交易的利率降至0.35%,信用卡交易的利率降至0.45%。
(二)降低网络服务费费率水平。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由政府定价,不区分商户类别,不区分商户类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上限管理,分别向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取。费率下调至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65%,50%由发行机构和收单机构分别承担(即分别向发行机构和收单机构收取的费率不超过交易金额的0.0325%)。
(三)调整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封顶控制措施。发卡机构收取的服务费,借记卡交易单笔收费金额不超过13元,信用卡交易不实行单笔收费封顶控制。银行卡清算机构收取的网络服务费不区分借记卡和信用卡,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6.5元(即与收单方和发卡方分开收取时,单笔交易的收费金额不超过3.25元)。
对(四)对部分商户实行发卡行服务费、网络服务费费率优惠措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社会福利机构、养老机构、慈善机构等,全面减免发卡银行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本次信用卡手续费调整措施正式实施后的2年过渡期内,根据保持费率水平总体稳定的原则,超市、大型仓储式门店、公用事业、燃气、燃气、交通工具售票员的信用卡交易将适用发卡银行的优惠服务费和网络服务费。
(五)收单环节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收取的收单服务费由现行政府指导价变为市场调节价,收单机构与商户协商确定具体费率。鼓励国家收购方积极开展业务创新,根据商户需求提供个性化、差异化的增值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综合考虑双方合作需求和业务发展现状,与商户协商合理确定服务收费。
调整后的收费项目及刷卡费率上限详见附表。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在不超过上限标准的范围内,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确定发行人的服务费、网络服务费的具体费率及其品牌银行卡实施的相关优惠措施,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
二、相关工作要求
完善银行卡刷卡收费定价机制政策性强,调整多,覆盖面广。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相互配合,精心组织,全力以赴
(1)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组织实施完善银行卡刷卡收费定价机制的相关政策措施。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部署和组织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做好技术改造、业务调整和应急处置工作。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进行政策解读和宣传。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银行卡刷卡交易领域价格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正常价格秩序。
关于延长银联刷卡手续费优惠措施的通知
2016年9月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定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557号)正式实施,调整了银行卡刷卡手续费,在支付行业被称为“96费”。
(2)银行卡清算机构和发卡机构、收单机构应根据各自业务分工认真做好实施准备,组织内部人员培训,向持卡人和商户宣传解释政策。
银行卡清算机构负责完成转账清算系统改造,组织成员机构制定具体业务技术实施方案和应急预案,并开展系统联调测试,确保调整后的系统按规定时间切换上线并安全运行。
各发卡机构负责发卡、积分、核算、清算对账等内部制度改革。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系统联调测试和在线切换。
各收单机构负责收单、商户管理、会计核算、清算对账等内部系统改造。有序开展商户协议的交换和签署;会同银行卡清算机构进行系统联调测试和在线切换。
(3)中国商业联合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宣传解释政策,组织协调各自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工作,落实各项措施,完善银行卡刷卡费定价机制。
调整完善后的银行卡刷卡手续费政策适用于境内发卡机构发行的境内银行卡在境内银行卡受理终端发起的消费交易。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银行卡刷卡费用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30日内,将其品牌银行卡发卡机构服务费、网络服务费具体费率及优惠措施操作办法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国人民银行,经审核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自2016年9月6日起施行。
请将本通知转发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辖区内各分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农村银行、外资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中心支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和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附件: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201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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